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略談為什麼要寬容?-個人利益,相對主義與羅爾斯的看法/蔡子俊

引言
寬容(toleration,或稱包容,容忍)是現代自由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價值和信念。[1] 然而,在日常對話中,我們卻很少就寬容的基礎(為什麼要寬容)作出深入的討論。筆者希望透過本文,試圖帶出寬容的問題意識。然後,本文會簡略地考察三種回應,分別是個人利益,相對主義和羅爾斯的論證。

寬容的問題意識
寬容的重要性和價值並不是自明的,任何支持包容的人,都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理由說服自己和他人。我們並不是天生便熱愛寬容與己不同的合理人生觀。歷史上就充滿著宗教戰爭和對異端的逼害。這似乎在說明,對於一些我們真正重視的東西,我們是很難包容異見的。人生計劃就是一個人長遠(甚至終極)的目標,一己的人生計劃能否實踐,某程度上決定了你的人生是否過得好,因此,我們很難不重視自己的人生計劃。

想像你是一位虔誠的天主教信徒,而你深信依從上主的教導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和救贖。你在期許自己努力遵從教義的同時,也很有可能希望身邊的人,甚至整個社會和世界的人,都遵從天主的教導。又想像,假如你反對消費主義和物質主義,你自己力行節約的同時,也必然對社會上充斥著消費主義的現象感到不滿。當自由主義者和其他支持寬容的人要求你包容其他人的人生計劃的時候,其實就是在要求你壓制自己的不滿和失望,甚至要求你不應該感到不滿和失望。這是極為艱難的一個德性,我們很有理由去問: 為什麼我們應該這樣做?要對方必須給出重大的理由,才能使我們產生足夠的動機去支持包容。[2]

訴諸於個人利益
其中一個可能的答案是這樣的: 因為只有支持寬容,你的個人利益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我們可以想像,現今社會充斥著各種不同的美好人生觀,你很可能是少數派,但你不會希望政府和其他人把他們的人生計劃強加到你的頭上,因此,我們需要要求政府及主流意見包容少數意見的存在,甚至容許人們追求這些只有少數人抱持著的美好人生觀。而即使你現在是多數派,你也可能將來變成少數派(也許你改變了你對美好人生的看法,也許你對美好人生的看法變得越來越不流行),因此,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我們也會要求其他人和政府,不對一己合理的美好人生觀進行任何干預,容許自己追求自己合理的人生計劃。這個說法有著歷史的支持。事實上,宗教自由某程度上就是如此產生: 宗教寬容之所以萌芽,是因為當時沒有任何一個教派有著完全壓倒甚至消滅其他教派的力量(可以想像,試圖消滅其他教派,必然會遭到強大的反抗)。當時佔優的教派希望維持並慢慢壯大自己的影響力,而居於劣勢的不希望自己的教派被消滅。因此,他們慢慢達成共識,對其他的教派進行一定程度的寬容。

我並不相信這個理由構成寬容的真正基礎。原因在於,這個理由下的寬容,是「留得青山在,哪怕無柴燒」,忍一時之氣,以圖東山再起的寬容。這樣的寬容只是一種權宜之計(modus vivendi),一種策略上的忍讓和妥協。從個人利益出發,假如我們能夠肯定不寬容才促進個人利益,那麼寬容便毫無價值,甚至成為負累。這樣的一個社會似乎未能捕捉到寬容的另一更重要的意義。寬容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它和個人利益的偶合,而是寬容本身有其內在價值。捍衛寬容的人之所以珍視寬容,不是因為這是促進個人利益的手段,反而,從有意識地自我約束,不對他人的人生計劃作干預之中,體現了一種重要的道德德性。假如我們(至少捍衛寬容的人)視寬容為一個值得讚揚的德性,那麼它的基礎絕不能僅在於個人利益;甚至,因個人利益而包容他者,可能貶低了它的道德價值。[3]

訴諸於相對主義
另一個可能的理由,我稱之為相對主義式的(或者是文化相對主義式的)包容。它的核心命題是: 有些行為應予包容,是因為不同文化所做成的行為差異。包容的基礎,在於“文化沒有高低,只有不同”這種文化相對主義的立場。因為沒有任何一種文化是優於其他文化,所以以自己的文化去批評其他文化及文化下所引伸的習俗,只是一種文化上的自大。一個常被引用的例子是,我們會認為吃掉父母遺體是不可以被接受的。然而,一些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發現,某些文化及部族認為,吃掉父母遺體才是表示孝意的舉動。同時,我們沒有理由聲稱土葬比吃掉遺體更能表達孝意(假設父母並沒有就此表示遺願)。因此,我們的批評很難時候是出自對於其他文化的無知,和對自身的文化過度自信和錯誤的優越感。

而套用到人生觀的包容,相對主義者就指出,不同的文化下有不同的美好人生觀。例如儒家要求我們成為一個關愛他人的儒者,耶教要求愛人如己,但道家卻重視自我的超越和自由。這些人生觀之所以應該被包容,是因為背後的文化是一樣的好(或者是一樣的壞)。因此,我們和政府沒有理由去特別支持某一個而壓制其他的人生觀。我們很多時候對其他人生觀的批評,是因為我們對這些人生觀背後的文化瞭解不深,以致失之公允。

無可否認,我們對於其他文化往往缺乏足夠的知識去作出正確的批評,以致評價往往失之真確,甚至犯了稻草人謬誤(對一個文化,理論或論點作出最弱的闡釋並對之作出批評,從而使人們認為它缺乏說服力)。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應該對文化(不論是自身的還是他者的)作出規範性的評價(normative evaluation)。我們有時候會接受文化相對主義的立場,只是因為我們發現從文化引伸出的習俗,是很難有高低之分的。比方說,用刀叉還是以筷子進食,是不同文化下的結果和習慣,在規範性的角度來說,很難說是有高低之分的。但是,假如回到上面應該如何對待父母遺體的例子,如果有一個文化認為我們根本就不應該孝順父母甚至應該鄙視他們,從而應該透過吃掉他們的遺體表達對他們的不尊重,我們的直覺還是有理由相信,這個文化和一個提倡孝順父母的文化,的確是有高低之分的。甚至訴諸於一個更極端的例子,一個鼓吹殺害無辜者的文化,與其他文化相比,不可能是一樣的好/壞的。文化並不是不能評價和分辨優劣的,因此,我們不能以「所有文化都是一樣好的」為原因,為對合理的人生觀的寬容作辯護。

另一個批評是,即使上述對相對主義的批判不成立,在現今社會下,相對主義無法成為所有講理的人的共識。假如國家和政府以相對主義,這個講理的人能夠合理地反對的價值理論為寬容的基礎,無疑是置這些能夠合理反對的人於不顧,不把他們的反對當作一回事。這也許是政治哲學的一個特點: 哪怕一套理論有其哲學上及形而上的可信度,但假如它能夠被人民合理地反對,政府就不應依這套理論作政策和制度設計的根據,否則就是強制(coerce)合地反對的人民。

羅爾斯對寬容的看法
假如寬容的基礎既不在個人利益亦不在相對主義,我們還需要包容嗎?我認為現在就下結論並不是一個明智的做法。我相信捍衛寬容的人,很多都不是出自於對相對主義的信奉,當中甚至有不少捍衛寬容的人是反對相對主義的。他們能夠提出其他有力的原因去為寬容辯護。我希望介紹羅爾斯(John Rawls)的觀點,他對寬容的堅持,並不訴諸於上述的兩個原因,但仍然能為寬容的重要性作出很好的說明。

羅爾斯的問題和我們一樣: 政府應該就各種不同的人生觀保持中立嗎?他認為寬容有其必要,而原因在於,我們珍視人的自由人這一身份。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句說話呢?我們必須需要認知到一點: 在自由的社會下,合理人生觀的多元必然會出現。一般所謂的多元,都是扣緊多元論(pluralism)而談的。而多元論的意義,能夠從與相對主義的比較,得到更好的理解。套用到人生觀的問題上,相對主義認為,各種(合理的)人生觀之間是一樣的好或者是一樣的壞。而多元論則主張,人生價值是多元的,也就是說,儘管各種人生觀之間有著差異甚至衝突,但是它們可以同時是正確的和可欲的。

讀者可能馬上會反駁: 且慢,相對主義可能是難以接受的,但這不代表多元主義是必然的結果。畢竟,在價值問題上,不止有相對主義和多元主義這兩個立場,還有一元論(monism)和虛無主義(nihilism)等等。假如羅爾斯對於寬容的論證是建基於多元論的真確性上,他必須給出理由證明多元論是正確的。

羅爾斯充分認識到這一點,但他並不選擇給出理由支持多元論,而是要求我們從另一角度看待合理人生計劃的多元: 視社會上有著各式各樣的合理人生計劃為事實,他稱之為合理多元的事實(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4]。 這個角度其重要性何在呢?它又和寬容有什麼關係呢?當中關鍵是,合理多元的事實是怎樣出現的。羅爾斯相信,合理多元的事實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這是在自由的制度和社會下的必然結果。這裏所謂的自由制度,並不是泛指一切保障自由的制度,只是指容許所有人建構,修正和反思自己人生計劃的制度。誠然,人與人之間的分歧,有時候是源於其中一方(甚至雙方)在思考時犯下了謬誤,或者對相關的資料和理據掌握得不太準確。然而,即使免去這些因素,人們還是會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下,就「何為美好人生」提出不同的答案。換言之,合理多元的事實,是人運用其自由的必然結果。

我們還是可以追問,為什麼合理多元的事實是自由的必然結果。羅爾斯的解釋是,不管人是多麼的講理,我們還是受一些因素影響,羅爾斯稱之為「判斷的負擔」(the burdens of judgment)[5]。 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我們的成長環境。我們的成長環境,會影響我們對什麼事情是有價值的看法,我們生活的遭遇,會使得我們更偏重某些價值。例如,活在貧窮線以下的人,他們也許更重視經濟上的平等和再分配;活在種族歧視的社群中,被歧視者會認為反歧視異常重要。這些遭遇,感受和經歷,構成了我們對美好生活的看法。同時,我們的個人愛好,也是我們美好人生觀的一個重要部份。但我們的愛好,並不必然是一樣的,有人喜歡藝術,有人喜歡運動。我們似乎沒有理由斷言,一個充滿藝術的生活,對所有人而言都是最為合理和最好的。

假如羅爾斯上述的論證成立的話,我們就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去支持寬容: 珍視寬容其實就是重視人能夠為自己建立,修改,反思和追求美好人生的能力,重視人有自由人的面向。[6] 出於對這個面向的重視,我們應該寬容。假如我們把某一特定的美好人生觀強加到所有人身上,就是否定人自由能力的重要性,甚至否定我們渴望過自己人生的欲望的合理性。

結語
關於寬容的基礎的討論可能是無止境的。例如密爾也對言論自由(可以被理解成對異見的寬容)作出過精彩的分析。而我相信,羅爾斯也會認同,他對寬容合理人生觀的論證,只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嘗試。假如我們被他的論證所說服,也就是說,我們認同在政經和社會制度的設計,和決定如何對待他人的合理人生觀的時候,他者作為自由人這一身份有相當的重要性。而這個身份,在羅爾斯看來,在政治哲學理論的建構上能發揮很大的作用。然而,這不是本文能夠詳述的。

註腳
[1]這篇文章所談的包容,其對象限於合理的人生計劃/人生觀(reasonable life plan/conception of the good)。至於不合理,甚至乎極端的人生計劃,例如納粹主義,男性/女性至上主義等等,則不在本文都討論範圍以內。政府和個人是否應該包容不鼓勵寬容的人生計劃,是一個特別的道德及政治哲學問題(Should tolerant people tolerate the intolerance?),我不打算現在討論這個問題。同時,合理的判準何在,這也是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並且和本文的主題頗有關係),但礙於篇幅所限,我也無意在此探討。在此,先讓我們假設,不合理的人生計劃,是嚴重違反我們的道德直覺並且不為我們的公共文化所容許的。
[2]這點我深受周保松的影響,見他的自由與容忍,收錄於政治的道德: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中文大學出版社,2014),頁67-75
[3]同上,頁68-70
[4]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58-66
[5]同上, p.54-58
[6]羅爾斯對於自由人的理解,並不限於追求,建立,反思和修正合理人生觀的能力。但因為其他的能力與寬容無關,我並不會多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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